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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为便于来访群众更好地反映诉求和建议,请群众在来访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群众来访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机构反映诉求及建议。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二)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提倡群众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电话、电邮等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来访群众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填写《桃城区信访来访登记表》,按工作人员安排,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及建议。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群众在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群众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还可以在3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的,按《信访条例》规定不再受理。

(五)群众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区信访局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办法》等规定,文明有序上访。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三)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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